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买吐送**都拉、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1民初1510号 原告:买吐送**都拉,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被告: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文化路南侧克孜都维路北侧(明升国际广场第1-1幢B区7层01,02,0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156885700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买吐送**都拉与被告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买吐送**都拉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买吐送**都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买吐送**都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买吐送**都拉负担。 审判员 吐 热 尼  沙 玉 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库尔班妮萨麦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