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3民初430号 原告:***,男,1967年8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海县解特阿热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解特阿热勒镇林业村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文化路南侧、克孜都维路北侧(明升国际广场第1-1幢B区7层01,02,03,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分公司、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8日以证据不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64.5元,减半收取计9832.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邵  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