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91财保345号
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文化路南侧、克孜都维路北侧(明升国际广场第1-1幢B区7层01、02、03、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邵文风,1976年5月9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被申请人:***,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被申请人:耿福远,1975年3月30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被申请人:***,1974年3月22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7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南方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7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