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执恢字第0000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号。
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樱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樱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249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参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樱豪酒店”拍卖款项分配,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分配的款项为人民币176925元,现本院已将案款176925元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剩余案款(其中包括剩余本金、利息、诉讼费等)表示全部放弃,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同意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24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24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