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民初2416号
原告:***,男,汉族,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3元(原告已全部预交),减半收取17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望芝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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