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土地储备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1025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丰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泾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511。
法定代表人:尤文博。
被告: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919。
法定代表人:时圣雷。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土地储备中心、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陕西省泾阳县,故本案本院无管辖权,应由泾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付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媛坤
书  记  员    杨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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