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某、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423执177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某申请执行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42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由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88174元及违约金。本案执行费12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税务、保险、不动产、民政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