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423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泾河新城鑫鹏制管厂。
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泾河新城鑫鹏制管厂与被执行人杜某某、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2)陕0423民初221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杜某某、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泾河新城鑫鹏制管厂支付128866.15元,承担执行费183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杜某某主动缴纳了本案执行费1833元,因该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423执5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许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