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塑钢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振兴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文明北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晨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塑钢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文明北街5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塑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2019)并仲调字第4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同意还款,申请我院解除对二被执行人采取的冻结账户以及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终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太原仲裁委员会(2019)并仲调字第409号裁决书的执行;
二、如上述二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