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5民初174号
原告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建设街321号。
法定代表人沈晨曦。
委托代理人李蓉,山西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忠和。
被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北东街65号。
法定代表人游浩。
委托代理人张丽雅,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住所地长治市郊区故县。
负责人史红邈。
委托代理人秦海青,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娟,山西冠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晋0405民初716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后原告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至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6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4民终260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42863元由原告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艳辉
人民陪审员 冯芳芳
人民陪审员 侯苏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