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晋0781行审48号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介休市北坛中路**。
法定代表人甄永亮,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仵文赛,龙凤自然资源管理所所长。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住,住所地介休市南文明街**/div>
法定代表人游晋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升,该公司搅拌站职工。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审查申请,要求执行该局向被执行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作出的介自然处决字[2019]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第一项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自然资源局称,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龙凤镇峪子村土地28.78亩修建厂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9年11月28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73号送达当事人,并于2020年5月29日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已全部缴纳罚款,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内容的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进行审查并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责令该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0.28亩(187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自然资源局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违法占地的事实:1、违法线索登记表;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抄告单3份及送达回证;4、违法线索核查报告;5、立案审查表;6、立案呈批表;7、询问笔录;8、现场勘测笔录;9、地类、地类认定表、规划认定表;11、基本农田认定表;12、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3、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4、违法案件审理记录;15、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6、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8、陈述意见询问笔录;19、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承认违法占地事实,同意履行处罚内容。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介休市自然资源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介休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介自然处决字[2019]73号《介休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第一项处罚。
审判长 贾建文
审判员 闫晓静
审判员 李海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严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