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181执异2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东鑫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物资贸易分公司。
负责人:李×,职务:经理
第三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东鑫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物资贸易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物资贸易分公司系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被执行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物资贸易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山西东鑫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山西东鑫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履行3582761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十日内,向吕梁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孙志强
审判员 张开旺
审判员 张勇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梁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