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民申11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公司。
负责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山西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住山西省洪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山西德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山西德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3,住山西省洪洞县。
一审被告: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2。
再审申请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3及一审被告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民终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晓轩
审判员 段晓斌
审判员 吴捷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