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4293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建设街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3400571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启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