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4293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建设街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3400571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启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