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8674号之一
原告:**,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重庆九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市辖区。
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新村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5034B。
管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83,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4日起以8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8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4日的利息为18,252.17元);2.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向原告租赁挖机,2017年2月13日,双方对租金进行结算,确定金额为216,600元。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租金83,000元一直未付。
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陈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月29日受理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29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1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原告**要求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支付拖欠的租金只能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5元(已由原告**预缴),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艾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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