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150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新村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5034B。
法定代表人:张朝刚,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斯亓,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洪,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云台街市经贸委办公综合楼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54704471。
法定代表人:岳世和,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113民初185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0636504.7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本院于2022年3月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通江县诺江镇XX路XX国际XX号楼房屋(详见查封裁定),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正式查封到期十五日前向法院书面申请续查封。据通江县房产管理局备注,上述房屋部分已经网签备案,部分已经司法裁定备案。上述房屋暂时情形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向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该法院处置的房产及车库,申请执行人现在正参与分配上述房屋和车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足额受清偿,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
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建文
书 记 员 李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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