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融聚利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5837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骄阳,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新村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5034B。
诉讼代表人:周建中,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斯亓,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济安,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融聚利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苦竹坝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28599969。
法定代表人:李景申。
原告***与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融聚利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聂源岐
书 记 员  吴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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