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54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男,1975年6月27号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新村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503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0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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