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0704号之一 原告:***,女,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新村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5034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3年1月6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223元。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向 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