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旭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0371号
原告: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白鸟村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551874890。
法定代表人:郑东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新村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5034B。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旭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人和大道108号(2幢)2**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19561K。
法定代表人:范会广。
被告:范会广,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旭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范会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向原告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8501元。原告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5元,由原告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欧 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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