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8执71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兴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解放西路兴凯国际城3号楼14-19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新村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焦作兴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23年11月21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13号破申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宣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2023年11月28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13号破申1号之五民事裁定书,终结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因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并已终结破产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豫08执71号案件的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