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离民二初字第1173号
原告吕梁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龙。
被告吕梁市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梁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梁市高级中学、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梁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0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