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德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德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临安城北膨润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德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临安城北膨润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9-10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杭上商初字第1339号
原告:杭州德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江明。
委托代理人:严华丰。
委托代理人:许志强。
被告:临安城北膨润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达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德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城北膨润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德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德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程煜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操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