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君和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1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6行初49号

原告**1,女,201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理人**2(系原告**1父亲),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蔡永乐,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镇,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庄稼汉,市长。

委托代理人曾琳,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少泽,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口路8号。

法定代表人洪求瑛,镇长。

委托代理人林涛,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慧娟,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市环境卫生中心(原机构名称为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51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黄全能,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坤武,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鑫君和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吴村送坂社三层。

法定代表人周调凤,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厦门市环境卫生中心、厦门鑫君和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不予受理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一案中,原告以其已变更被申请人重新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裁决申请,继续审理本案已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长  盖华丽

审判员  蔡月新

审判员  陈妙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杰河

书记员陈雪贞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