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203行初12号
原告***,男,193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代理人林清旺、王芳,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大道2199号涌泉工业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110041637393。
法定代表人黄金喜,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福,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培虎,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岑东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211426605779Y。
法定代表人王奕进,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子酸,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爱国,厦门市集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厦门集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第一社区居委会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054735534。
法定代表人汪秀青,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福,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鑫君和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吴村送坂社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358457。
法定代表人周调凤,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厦门市集美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第三人厦门集灌开发有限公司、厦门鑫君和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安置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厦门市集美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第三人厦门集灌开发有限公司、厦门鑫君和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叶萍
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
人民陪审员 谢 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晨安
代书 记员 温庭馨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