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民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兆洪,龙岩市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鑫君和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城安置房南区宋板四里1号,统一社会代码913502007617358457。
法定代表人:周调凤,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鑫君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4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3月12日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煌忠
审 判 员 范文祥
审 判 员 陈水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婷婷
书 记 员 邱艳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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