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松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433江苏松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道支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民终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松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道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运河路。
负责人:***,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原审被告:***,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18曰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上诉人江苏松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道支行,原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3民初6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8日向江苏松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54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江苏松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松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吕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