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松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503江苏松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道支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民终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松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道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运河路**。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上诉人江苏松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3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松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松山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戴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