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11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宏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光明新村21号楼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园林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丁皓鹏,主任。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宏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园林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愿意以长期履行的方式偿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211执847号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于每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申请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梓旭
审判员 ***
审判员 籍 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单 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