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远洋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哈尔滨天人瑞合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与郑州远洋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民初1116号
原告:哈尔滨天人瑞合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王朝晖,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该公司职工。
被告:郑州远洋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普选,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天人瑞合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远洋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同日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天人瑞合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天人瑞合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9068元,实际退费9043元),由原告哈尔滨天人瑞合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跃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佟飞
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