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远洋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郑州远洋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齐云山油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开法执字第3337号

江西齐云山油茶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郑州远洋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郑民二终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远洋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郑州远洋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设备款923000元及利息67840.5元(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共计990840.5元。

二、向郑州远洋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3030元,执行费12439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户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73932101831********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