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民初1930号
原告:郑州远洋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21号永和国际广场A区909。
法定代表人:**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国基(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远洋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郑州远洋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远洋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远洋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5元,减半收取计1107.50元,由原告郑州远洋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