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428执保216号
申请人:刘传江,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河北东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传江与被申请人***、河北东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传江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东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21年3月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东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整。
至此,对被申请人***、河北东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1428执保216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远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如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