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10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区泰极路****502C-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901367A。

法定代表人:金中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97年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审被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浙江大学西溪校区西三教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0976788C。

法定代表人:林旭昌。

上诉人浙江**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7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茹愿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向浙江**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36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浙江**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茹 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汪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