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75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浙江**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泰极路****502C-111。
法定代表人:金中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0)460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77148.5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29日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0)460号仲裁调解书确定应当支付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立案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余庆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