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540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区泰极路3号2幢502C-111。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377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马超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