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91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英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029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56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无人接收被退回。本院于2020年8月5日、8月27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保险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线下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予以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本院作出(2020)吉0291执6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8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吉XXX号汽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两年。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查找被执行人线索公告,至今无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徐 锐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董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