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11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总对总查控、传统查控以及周边财产调查,依法对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故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8)吉0211民初9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想
审判员 赵浚淇
审判员 籍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