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11民初269号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297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