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91执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7年7月24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