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联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联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华瑞特卫智能安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111民初1551号

原告:南昌联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俊,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迪,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能安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昌联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保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能安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赣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郑礼芬、邓金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卫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卫公司支付联保公司货款10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共计1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卫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6日,联保公司和***卫公司签订了《产品供销合同》,约定联保公司向***卫公司提供总价值为69600元的货物,***卫公司应于2015年9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如逾期支付则按该款项的万分之四/天支付违约金。2015年9月10日,双方签订了另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联保公司向***卫公司提供总价值为47300元的货物,***卫公司应在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货款,如逾期支付按该款项的万分之四/天支付违约金。2015年联保公司向***卫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并于2016年向***卫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联保公司一直向***卫公司追讨货款,直至2018年2月14日,***卫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16900元。联保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律师函的方式向***卫公司催讨剩余货款100000元,但***卫公司置之不理。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自愿按照***卫公司欠付货款的30%主张违约金。现为维护联保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具状向法院起诉,望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判如所请。

***卫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卫公司既未到庭应诉,也未进行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联保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卫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证明目的:证明联保公司、***卫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联保公司、***卫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26日、2015年9月10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两份,证明目的:联保公司、***卫公司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明确了合同标的、合同价款、付款时间、违约金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证据3:1.发货单、增值税发票11张;2.2017年2月20日***卫公司加盖公章的应收账款确认函;3.联保公司工作人员与***卫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退回的律师函邮件及邮政回单两张,证明目的:1.联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并向***卫公司出具了116900元的增值税发票;2.2017年2月20日***卫公司对于其欠付联保公司到期货款1169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3.2018年2月14日,***卫公司工作人员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16900元的货款。联保公司一直以各种方式向***卫公司催要货款,但***卫公司置之不理。经本院核对联保公司提供的证据,认为上述证据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6日,联保公司和***卫公司签订了《产品供销合同》,约定联保公司向***卫公司提供总价值为69600元的货物,***卫公司应于2015年9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如逾期支付则按该款项的万分之四/天支付违约金。2015年9月10日,双方签订了另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联保公司向***卫公司提供总价值为47300元的货物,***卫公司应在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货款,如逾期支付按该款项的万分之四/天支付违约金。2015年联保公司向***卫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并于2016年向***卫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联保公司一直向***卫公司追讨货款,直至2018年2月14日,***卫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16900元。联保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律师函的方式向***卫公司催讨剩余货款100000元,但***卫公司置之不理。联保公司遂诉至本院处理。

本院认为:联保公司与***卫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但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联保公司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损失的30%(即: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卫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由此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由被告江西省*****能安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昌联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江西省*****能安防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赣平

人民陪审员  郑礼芬

人民陪审员  邓金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晨蕾

书 记 员  丁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