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3689号
原告:河南华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44086222HZ。
法定代表人:徐晓钢,总经理。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中州北路包河桥北侧路东。
法定代表人:乌体明彦,主任。
原告河南华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华汇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华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孝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