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豫0184民初2169号
原告新郑市锦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新郑市锦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郑市锦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郑市锦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2元,减半收取19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慧凤
书记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