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民终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峥,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灿,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滦河路与桐柏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振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涛,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华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晓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华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0)豫1104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0)豫1104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4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曹**刚
审判员 吕茹辛
审判员 李 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珂
书记员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