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1199号 原告:北京***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柳林路东7号5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36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 **公司诉称,2017年,**公司为城建公司承建的北京新隆福大厦项目供应石材。后经双方确认石材款为1289895.32元,城建公司给付部分货款,现尚欠144895.35元。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城建公司给付货款141895.35元及利息;诉讼费由城建公司承担。 城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城建公司注册地虽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但未在注册地经营办公,城建公司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1号楼,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同意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城建公司主张其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并提供了实际经营地址的证明,**公司同意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故城建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