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全日鑫杏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11816号 原告:北京全日鑫杏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增产路6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玥,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36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全日鑫杏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日鑫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深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日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玥,被告城建深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日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首钢二通项目保洁款2192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首钢二通项目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以319200元为基数,根据LPR利率,自2019年9月1日计算至2020年1月16日止;以219200元为基数,根据LPR利率,自2019年9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首钢二通厂南区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1615-682地块工程1#、5#楼精装修工程的保洁工作,工期为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8月30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260800元。2019年4月9日原告即已进场保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加了部分工作量,增量部分的保洁款为88400元,后被告验收完毕,该住宅楼早已投入使用。该项目业主方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曾代被告向原告开具3万元支票,后被告又于2020年1月17日向原告支付首钢项目10万元保洁费用,剩余未付款项219200元,原告曾多次督促被告支付但被告拒不履行。 被告城建深港公司辩称,项目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不同意原告主张的金额,我方已经支付了204400元,不欠原告任何款项,不认可合同总款为3192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0日,城建深港公司(甲方)与全日鑫公司(乙方)签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首钢二通厂南区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1615-682地块工程1#、5#楼精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范围:所涉及到所有的装修部位保洁内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劳动力及进度情况调整乙方施工范围。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9年04月10日,竣工日期:2019年08月30日,具体工期安排执行项目部调整计划。三、质量标准:符合现场业主、甲方要求。四、合同价款:室内装修范围两次精保,暂估工程量32600平方米,单价8.0元,合价260800元。固定单价合同,人员保险费用均包含此总价中,所有项目包含成品保护费用、夜间施工费及垃圾清理到指定位置的费用。此总价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工具费、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主辅助材料费、装卸费、运输费、维修费、保险费(所有国家要求的保险费用)等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价:人民币(小写)246037.74元。税率6%,税额14762.26元。含税总价: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零捌佰元整。(小写)260800元。十、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本合同无预付款,待业主、甲方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办理结算,结算完毕一个月内支付全部款。十五、其他约定1、甲方合同签字人代理权仅限于在本工程合同上签字,若有其他项目交易,需另行签订合同。其中:零工单价260元/工日,为配合甲方要求合同外增加保洁按1.5元/㎡计价。如乙方施工增加内容超出合同的数额达三万的,则必须补签书面合同,否则对甲方不生效。2、本工程项目名称为:首钢二通厂南区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1615-682地块工程1#、5#楼精装修工程(保洁分项),本工程期间,不得因市场价格变化而调高单价。 全日鑫公司提交《首钢二通厂安置房项目临时用工签字单》,以证明其增补工程量。其中现场负责人处由***、***签字,派工负责人由***签字,项目领导签字处由***签字。城建深港公司对此不认可,称只有每日工,没有单价,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签字单没有公司签章,认可***、***、***为其公司员工。 全日鑫公司提交考勤签到表,证明保洁人员的增补项工程量。城建深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没有公司的盖章,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全日鑫公司提交其总经理***与城建深港公司项目经理***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其多次催付款项。城建深港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称未付款金额需与***核实。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业主方代替城建深港公司向全日鑫公司支付了3万元。 经本院释明,全日鑫公司和城建深港公司在本次诉讼中办理结算,但双方未达成一致。全日鑫公司称其干完了合同项下的260800元的活并干了340个零工,零工的单价为260元一天。城建深港公司称仅干完了合同内的活儿,且存在扣减项。全日鑫公司称合同约定的室内范围指的是入户的房间内的室内,对于电梯间楼梯间等公共区域不包括在合同范围内。城建深港公司称所有装修部位的保洁均包含在合同范围内。 城建深港公司提交由全日鑫公司签章***签字的转账支票和承诺书,证明已支付保洁款204402.4元。全日鑫公司称***的每份签字都不一样,不予认可。 关于案涉项目,城建深港公司称2021年年底与业主做结算,认可已经交付业主使用。 本院认为,全日鑫公司和城建深港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现有证据,全日鑫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保洁服务工作,且涉案项目已经移交业主,城建深港公司应支付保洁款。关于合同外的增项,根据临时用工签字单和考勤表可以相互佐证,全日鑫公司在合同之外另提供了增项服务,故城建深港公司项目负责人员签字确认的临时用工签字单,本院予以认定,城建深港公司应支付相对应的款项,金额为85280元。根据现有证据,城建深港公司已经支付了204402.4元,故城建深港公司应支付剩余部分款项。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待业主、甲方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办理结算,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部款项,城建深港公司自认2021年底项目已交付业主使用,但却怠于和全日鑫公司办理结算,且经多次催要均未支付款项,故城建深港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具体起算时间点本院酌情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北京全日鑫杏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洁款141677.6元; 二、被告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北京全日鑫杏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41677.6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2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全日鑫杏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8元,由原告北京全日鑫杏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2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岳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