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5271号
原告: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3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深港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
城建深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城建深港公司不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交通补助300元;2.城建深港公司不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伙食补助645元;3.城建深港公司不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通讯补助200元;4.城建深港公司不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工资54000元;5.城建深港公司与***于2020年7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6.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17年11月14日入职城建深港公司,担任技术员一职,月工资标准6000元/月,其中岗位工资4200元、绩效工资1800元。2020年2月1日,由于受疫情影响,城建深港公司停工停产,2020年2月底***开始休产假,时常4个月,至2020年6月底结束。但自产假结束后,***一直未上班,未提供任何劳动。门头沟劳动仲裁委于2022年9月9日作出的京门劳人仲字【2022】第445号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为维护城建深港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经审查,城建深港公司在注册地并无实际办公,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城建深港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1号楼,上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至2023年9月30日。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城建深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且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不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 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