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光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卢龙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光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24民初2216号
原告:秦皇岛市卢龙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立武,董事长。
被告:秦皇岛光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蔡永占,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刘洪峰,经理。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卢龙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王志新,经理。
原告秦皇岛市卢龙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光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卢龙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卢龙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卢龙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60元,减半收取计678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卢龙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力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