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04民初250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四川省郫县。
被告:沧州隆泰迪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经济开发区黄河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百秀路399号36楼3601-3604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9层918。
负责人:***,经理。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沧州隆泰迪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李树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郝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