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隆泰迪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沧州隆泰迪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4441号之二
原告:沧州隆泰迪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黄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部主任,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高卫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河南省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隆泰迪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隆泰迪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沧州隆泰迪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